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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2021-01-11 05:14:57人气:2387

电气火灾报警系统随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完善和工程应用的不断普及而得到改进,与此同时人们对电气火灾报警系统的应用又在提出新的要求,不断推进着电气火灾报警系统技术应用的发展,本文主要是针对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工作特点和不同应用场所具体设置要求进行了介绍,希望通过交流,共同增进对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的重视,更加合理的应用电气火灾报警系统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
  自“高规”发布实施以来,设计、施工、消防、业主等单位,对“高规”新增条文都有不同的理解,但存在着对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方式有着很大差异,势必给电气火灾报警系统正常运行存在着隐患,由于国度还没有出台设计、施工、验收标准,使很多设计、成套、业主等单位存在着对《高规》、《建规》“宜”字的不同理解,规范条文用词为“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表明应该是一个联网的整体装置,是一个完整系统,而不是以往分散设置的单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或传统漏电开关可以胜任的。《高规》条文说明中,也特别强调“这些设备要采用国度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以确保质量安全”,可见并非是使用普通漏电开关就可以的,许多电气设计人员往往有此错误倾向。

关于“宜”字的把握,规范用词说明指出: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可见,“宜”原则上是首先要考虑设置的,没有特殊情况,没有经消防主管部门同意,是不能随便选择取消设置的。

一、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具体设计安装位置

由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建筑设计规范,而不是电气火灾报警系统产品检验标准,更不是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因此,条文要求比较粗,造成目前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没有明确标明,势必影响到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工程的顺利施工和运行,影响其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

1.1根据国标《电气火灾监控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中,关于分级保护的规定,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火灾监控装置时,应对建筑物内防火区域作出合理的分布设计,确定适当的保护范围、预定的电气火灾监控动作值和动作时间,并应满足分级保护的动作特性要求,缩小故障切断电源时引起的停电范围。因此,设计时首先应对控制配电系统的相关参数有一个比较清楚的了解,研究有关控制配电线路的相关图纸,并将建筑电气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确定配电设备(配电箱、盘、柜)的位置,把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分配到相应的配电设备上,根据实际情况、如:整定电流、正常泄露电流的估算、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数量配置。为避免重复设置,分配原则如下:根据建筑用电负荷和线路具体情况,确定采用两级或三级保护模式;一般所有的两级开关处都要安装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三级处开关是否安装应根据负荷实际情况和建筑用途、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确定。在确定了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安装位置后,应以总线方式设计、布线,总线制为四芯线,应形成独立的系统总线,四芯总线经总线制传送仪数据转换成RS232串口,与终端控制台(漏电报警系统主机)构成的电气火灾报警系统。总线制传送仪和终端控制台(漏电报警系统主机)应安装在消防中心或值班室。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1.2重要负荷:包括消防、安防、应急电源、通道照明线路及不允许断电的重要场所,根据GB139554.6规定,应安装报警式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具有采集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超过设定值时,只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但不切断电源,同时将采集的信号,通过总线方式,传送到控制中心,可设置手动断电模式,既保证了用电安全又保证了供电的不间断性。

1.3设计中必须注意分级保护、避免大范围停电的原则

为防止电气火灾,GB13955-2005强调采用分级保护时,电源端或分支线路上的电气火灾监控保护装置应与末端的电气火灾监控保护装置的动作特性应当协调配合,实现具有动作选择性的分级保护,避免大面积停电。一般情况下,在电源进线端或分支主回路上,应选用低灵敏度延时型的电气火灾监控保护装置。而在末端,漏电动作电流IΔn≤30mA,额定动作时间Tn<0.1s,主要用于防人身触电保护,与电气火灾报警系统是互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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