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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机器设备过多工程验收时有什么数量规定?

发布时间:2021-07-09 08:08:00人气:3040

安防设备的稳定性对与火灾事故防治尤为重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承担机构工程施工、设计方案、工程监理等企业开展工程验收,系统对设计方案和施工质量开展全方位查验,并开展必需的系统软件功能测试,工程验收不过关的不可交付使用。

系统对开展工程验收时,需依照《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设计方案的各类系统功能为根据。而在一般的新项目中,各种机器设备的类型和数量较多,系统软件中各设备的安装部位、施工质量和作用等的工程验收数量应达到什么规定呢?

1、各种消防安全用电量机器设备主、备开关电源的全自动变换设备,应开展3次变换实验,每一次实验均应一切正常。

2、消防报警系统控制板(含易燃气体警报控制板)和火灾报警控制板应按具体安装数量所有开展作用检测。火灾报警自动控制系统中别的各种各样用电量机器设备、地区显示屏应按下述规定开展作用检测: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具体安装数量在5台下列者,所有检测;

(2)具体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具体安装数量超出10台者,按具体安装数量30%~50%的占比、但不少于5台抽验;

(4)各设备的安装部位、型号规格、数量、类型及安装品质应合乎设计方案规定。

3、感烟探测器(含易燃气体探测仪)和手动式消防报警系统按键,应按下述规定开展仿真模拟火灾事故回应(易燃气体警报)和常见故障数据信号检测:

(1)具体安装数量在100只下列者,抽验20只(每一个控制回路都应抽验);

(2)具体安装数量超出100只,每一个控制回路按具体安装数量10%~20%的占比开展抽验,但抽验数量应不少于20只;

(3)被查验的感烟探测器的类型、型号规格、可用场地、安装高宽比、维护半经、维护总面积和探测仪的间隔等均应合乎设计方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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